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我实验室使用学校事业费或基建设备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与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并直接用于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专用或公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设备管理原则管理。即设备干事在实验室主管领导下,履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综合职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具体管理工作。实验室应充分利用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全面完成科研和管理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管理好实验室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计划、采购、验收、记帐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按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实验室提出,并经相应专家论证,由主管人员签字,报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经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后执行计划采购。计划外临时急需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第七条 使用学校事业费或基建设备费等费用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由实验室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效益预测、使用和维护能力等。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则由课题组研究决定经主管人员同意后列入实验室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 对于已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建设计划,设备干事和实验室主任应积极配合、督促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执行,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实验室汇报。
第九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设备干事、实验室主任、分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验收工作主要从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价格、附件、资料等方面进行查点,不合格仪器设备应及时交由资产管理处处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详细填写资产管理处统一制作的验收单,同时,应对仪器设备进行登记建帐。其帐目设置如下:
1)各实验室设明细帐,建“设备卡”(一物一卡),并注明管理责任人;
2)仪器设备的分类号、编号按学校统一管理办法设置;
3)实验室主任管理全室仪器设备总帐,要求进行微机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若不及时验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清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若有不符要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后,在按学校有关规定建帐、建卡后要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外单位捐赠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凭有关文件资料由资产管理处参考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值经估价后建帐、建卡。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计划、采购、管理由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并指定具体人员进行采购、验收和管理。低值易耗品设流水帐,由保管人员及时登记增减变化情况。
第三章 保管、使用、维修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分实验室存放,实验室内应保持整齐、整洁。仪器设备入、出实验室都应有详细记载,若发现短缺、损坏、变质要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应遵照先培训、后操作的原则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每次使用应作好登记,包括:开、关机时间,开机理由,设备运行中有无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需要通电、通水、上油的仪器设备要定期通电、通水、上油、除尘。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保管中发生损坏,应及时报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组织作出技术鉴定,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资产管理处处理。有能力修理的就在本室修理,无修理能力的由实验室向资产管理申报维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维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要有详细记载,并载入设备档案,同时将设备的损坏情况,维修情况作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绩的年终考核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状态测试和检查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损坏、丢失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湖南省有色金属资源与地质灾害探查重点实验室。
湖南省有色金属资源与地质灾害探查重点实验室
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