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促进科研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实验室实际,修改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实施原则
第一条 实行科研奖励是为了褒奖在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体现分配制度改革向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使教学科研骨干的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
第二条 奖励的发放不与专业技术职务挂钩,坚持优绩优酬,多绩多得的奖励原则。
第三条 奖励的实施要有利于形成分配制度上的激励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研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专业学科的建设。
第二章 奖励实施范围
第四条 凡实验室科研人员科研成果和科研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译文、获奖成果等奖励条件,均可给予科研奖励。
第五条 实验室科研奖励每年受理一次,原则上只受理规定年限内经立项备案的项目,科研奖励主要依据上年度取得的成果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当年9月份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课题)奖
第六条 奖励范围: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及在我校科技处立项,且我实验室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国家级计划内重点项目(课题) 每项奖励10000元
国家级一般项目(课题) 每项奖励5000元;
省部级计划内重点项目(课题) 每项奖励3000元;
省部级一般项目(课题) 每项奖励2000元;
学校计划内项目(课题) 每项奖励1000元。
第八条 奖金奖励给项目(课题)组,由项目(课题)组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四章 学术论文、论著、教材及译著奖
第九条 奖励范围:我实验室科研人员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经学校进行登记、备案的学术论文、论著,高职或大专以上教材(含校内使用)及译著(含校内资料翻译)。(以原件为准)。
第十条 奖励标准:
学术论文类:
SCI、EI系统收录的论文 每篇奖励4000元;
全国中文核心刊物论文 每篇奖励1500元;
一般公开刊物 每篇奖励400元;
论著类: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50/万字,主编另加300元;
国家级规划教材 50元/万字,主编另加300元;
省(市)规划教材 30元/万字,主编另加200元;
正式出版的译著 20元/万字;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奖,奖励给第一作者;论著、教材及译著奖,奖励给撰写者和主编。
第五章 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创作奖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级、省(市)级科研成果奖励,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职务专利、部门主办的相关专业评选活动并获得奖励(有相应级别政府主管部门正规批件和获奖证书)等。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市)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国家专利局批准的职务专利:发明专利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国家级创作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市)级创作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国家级竞技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
省(市)级竞技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四条 上述奖金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组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六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经所在部门审查核实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打印稿和电子表格统一报高教所或科技处。原则上申请人不按时完成申报手续,科技处将不予受理。科技处于每年7月1 0日前研究审核,并提出奖励人员名单,报学校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获奖的个人应自行负责交纳国家相关税收。
第十七条 每年计算科研奖励的时限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 0日止。同一项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如符合二项及二项以上的奖励条件,就高取一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科研奖励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有色金属资源与地质灾害探查重点实验室
2004年5月